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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户县庞光镇化西村第二村民小组、户县庞**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与被上诉人户县庞光镇化西村第二村民小组、被上诉人**村民委员会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4)户民初字第02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韩**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韩**已经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韩**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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