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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与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闫十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1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18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

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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