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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西安市**道办事处齐王**社区居民委员会、陕西齐**限公司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展有限公司、上诉人西**街道办事处齐王**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苏某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1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展有限公司及上诉人西**街道办事处齐王**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苏某某法定代理人段粉珠、委托代理人冯**、李**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16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案件受理费共计4100元(西安市**道办事处齐王**社区居民委员会、陕西齐**限公司各已预交20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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