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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西安市**道办事处水沟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西安市**道办事处水沟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安市**道办事处水沟村二组(以下简称水沟村二组、西安市**道办事处水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水沟村二组、水**委会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的父母均系水沟村二组村民。李*1978年6月10日出生于水沟村二组,一直列籍于“水沟村二组”,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水沟村二组”及“水沟村委会”2012年8月开会研究决定,嫁城姑娘不再参与组上分配,并发通告。“水沟村二组”用集体经济节余资金,于2013年2月春节期间向其组村民每人发放食用油1桶、面粉20斤、粉丝一把等物资,于2013年6月向其组村民每人发放粮油本即价值200元的物资凭证,又于2014年1月向其组村民每人发放粮油本即价值200元的物资凭证。水沟村二组及水**委会以李*属于嫁城姑娘而拒绝向李*发放上列物资及物资凭证。

李**称,其属于水沟村二组村民,多年来一直享有村组收益分配权益。水沟村二组及水**委会2013年2月、6月、2014年1月向村民发食用油、面粉、粉丝等物资,以及价值共400元的物资凭证(油粮本),但以其属于嫁城姑娘为由,拒不向其发放上列物资及物资凭证,侵害了其作为村民的权益。请求水沟村二组及水**委会向其发放食用油1桶、面粉20斤、粉丝一把等物资,向其发放价值共400元的物资凭证(即粮油本)。为证明其主张,当庭提交了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配偶的户口本、娘家其他成员粮油本一本等证据。

“水沟村二组”、“水沟村委会”共同辩称,“水沟村二组”向其组村民发放物资及物资凭证一节属实。李*的户籍虽在水沟村二组,但属于嫁城姑娘户,户籍能转出而不转。“水沟村二组”及“水沟村委会”经研究决定,不向李*等嫁城姑娘发放物资及物资凭证。不同意李*的诉讼请求。为证明其观点,当庭出示了2012年8月会议、通告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李*的父母均系水沟村二组村民,李*自出生即列籍于水沟村二组,具有“水沟村二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水沟村二组及水沟村村委会拒不向享有村民资格的李*发放物资及物资凭证的行为,侵害了李*作为合法村民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及时按水沟村二组同等村民待遇向李*补发相关物资及物资凭证。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西安市**道办事处水沟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李*补发2013年2月春节批次的食用油1桶、面粉20斤、粉丝一把等物资。被告西安市**道办事处水沟村民委员会负连带责任;二、被告西安市**道办事处水沟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李*补发2013年6月批次的价值200元的物资凭证即粮油本。被告西安市**道办事处水沟村民委员会负连带责任;三、被告西安市**道办事处水沟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李*补发2014年1月批次的价值200元的物资凭证即粮油本。被告西安市灞桥**沟村民委员会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00元支付给原告。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水沟村二组及水**委会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李*是嫁城女,该村组研究决定不给嫁城姑娘分配,不应给李*分配。另,该村组分配的物资和物资凭证款项的来源是村民中常住人员缴纳电费的结余,李*非常住人口,亦不应参与分配。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李*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李*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双方当事人并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村民平等享有其所在村组集体收益的分配权。李*虽为嫁城女,但其户籍并未转出,仍属水沟村二组的村民,该村组向村民分配物资和物资凭证,应当给李*分配。水沟村二组及水沟村村委以李*为嫁城女为由,不给李*分配理由不能成立。水沟村二组及水**委会上诉称,不给嫁城女分配是村组研究决定的,其理由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水沟村二组及水**委会上诉称,该村组分配的物资和物资凭证款项的来源是村民中常住人员缴纳电费的结余,李*非常住人口,不应参与分配,因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依法其请求亦不能支持。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西安市**道办事处水沟村二组和西安市**道办事处水沟村村民委员会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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