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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西安市未**村村民委员会、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抗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张*与被申诉人西安市未**村村民委员会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西安**民法院于2007年9月7日作出(2007)西*二终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1月28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陕检民监(2014)61000000043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西安**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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