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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某某村委会、某某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某某村委会、某某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李**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自己系下桥梓口村村民。2014年8月,经被告决议,给在村90后新增在册人口(没有承包地)每人分配2000元土地补偿款。原告领取该款项时,被告表示其代表不同意给原告分钱,后经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8月份土地补偿款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某某村一组村民。2014年8月某某村一组因欧亚大道征地对新增人口统一发放征地款,针对90后新增在册人口(成年人)统一分配2140元,该款未向原告发放。2014年9月1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2000元。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另有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相同的待遇。被告某某村一组于2014年8月给其小组新增人口发放征地款时未给予原告同等村民待遇,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应分配征地款2000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办某某村委会及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段某某征地补偿款2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承担(与上述应付之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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