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胜诉被告西安市灞桥**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景*胜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景*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景*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另25元本院退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原告权某某与被告某某村委会、某某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某某村委会、某某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原告孟*甲与被告某某村委会、某某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某某村委会、某某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窦*甲与被告某某村委会、某某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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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与西安市**道办事处潘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与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