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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与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辛**与被告西安**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民小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辛婉君诉称,其于1953年出生在第一被告处,1976年与第二被告的村民陈**结婚,并将户口迁入第二被告村组。2012年10月,被告村组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款8.3万元,未给其分配。经协商未果,故其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立即支付征地款8.3万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被告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未出庭答辩。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十村民小组未出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村组的村民陈**结婚,并于2011年6月8日将户口迁入陈**户内。2012年10月被告村组给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8.3万元,以原告系民办教师享受公办教师待遇为由,未给原告分配。经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至本院,形成诉讼。诉讼中,因被告未到庭,致本案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口本、(2013)未民初字第00743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婚后将户口迁入丈夫陈**户内,成为二被告村组的村民,理应享受被告村组的同等村民待遇。原告民办教师的身份并未改变其作为村民的资格,被告村组以其享受公办教师待遇为由不给原告发放分配款,于法无据。现原告主张第二被告给其发放征地补偿款8.3万元于法有据,本案予以支持。第一被告对第二被告负有财务监管职责,故对上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安市未**十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辛婉君征地补偿款8.3万元。

二、被告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对上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75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连带承担,于*上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此页文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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