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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诉刑诉(2015)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魏*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炎黄大道北侧王*经营的大东瀛浴室内,趁收银台无人之际,窃得人民币4037元。

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魏*到涟水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将赃款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的陈述、涟水县公安局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魏*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款已退还被害人,酌情亦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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