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杭**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张**、杭**、殷**、马*中罚金一案,本院(2012)涟刑初字第005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马*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因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向本院自动履行人民币三千元,被执行人马*中向本院自动履行人民币两千元,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殷绍红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千元。另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交易所、车辆管理所、国土局等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杭**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被执行人张**、马*中的缴费凭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以及各协助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杭**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涟刑初字第0056号刑事判决书杭从锐罚金刑判决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杭**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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