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相刑初字第0037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禹春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4月9日止。
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禹春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禹春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先后获一次记功、一次表扬的行政奖励。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禹春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禹春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