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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从海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9日作出(2005)丰刑初字第160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从海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5年4月5日止。本院于2009年7月8日、2011年9月9日、2013年11月25日裁定分别减刑一年六个月、二年七个月、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先后获二次记功、二次表扬的行政奖励和二次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荣誉称号。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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