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郎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鲁*来犯抢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1年3月23日止。
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鲁*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鲁*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先后获一次记功、二次表扬的行政奖励。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鲁*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鲁*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