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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