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唯美**限公司与被告邓**、济宁腾**限公司、徐**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唯美**限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青岛唯美商务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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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