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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广州市**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广州市**有限公司因债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9)越法民一初字第2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分别于2010年11月19日、2010年12月31日向上诉人谭**、广州市**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谭**、广州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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