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黄*因债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9)番法民一初字第3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何**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夏*、黄*一次性向何**支付4万元,支付时间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夏*对中国人民财**市番禺支公司享有的债权的查封、冻结之日;
二、双方自夏虹、黄*履行前项义务后,不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夏*、黄*负担;一审财产保全费1109元,由何**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