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常**与被告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常**于201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撤回对被告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日
中国东**广州办事处与梁**,曾**债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东**广州办事处与林志*,钟*清债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东**广州办事处与叶**债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东**广州办事处与陈**,曾**债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东**广州办事处与姚**债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某荣如与某建华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乙公司与甲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某开发区高科**限公司与施*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限公司与上海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闫占芝债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