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闫**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闫**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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