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李**与被告白**、张**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李**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李**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撤回对被告白**、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收取80元,退还原告李*、李**1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