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法院(2010)大海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中,因上诉人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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