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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南通天**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南通天**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撤回对被告南通天**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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