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南京市**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南**理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8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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