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诉被告南通天**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撤回对被告南通天**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原告龚*与被告广**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沈**与被告广**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陈*与被告广**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段元志与被告广**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郑**与被告广**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胡**与南通天**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南通天**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南通天**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南京市**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申请债权登记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