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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等190人上述190名的诉讼代表人:邓**与中国联合**江市分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邓**等190人因与被申请人徐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徐闻县政府)、一审第三人中国联合**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通湛江分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发证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民法院(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27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邓**等190人申请再审称:(一)徐*县政府所提交《协议书》以及《关于粤西**公司徐*稀有金属矿与外罗**土地使用的补充协议》均系伪造,本案所涉土地仍属于集体所有土地。(二)徐*县政府根据上述无效的协议,擅自将属于外罗镇港尾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国有土地交给粤西**公司徐*稀有金属矿(以下简称粤**司徐*矿)并颁发徐府国用字(1994)第082515000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显错误。基于此错误行政行为的后续行为如粤**司徐*矿将其中32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联通湛江分公司、徐*县政府给中联通湛江分公司颁发徐**(2000)字第048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变更为徐**(2001)字第104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均为无效,徐*县政府无权将属于外罗镇港尾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为他人颁证。(三)由于徐**(2001)字第104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指向土地属外罗镇港尾村集体所有,因此邓**等190名村民是案涉土地的权利人。(四)徐**(2001)字第104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指向土地系外罗镇港尾村集体所有,故徐*县政府给中联通湛江分公司颁证行为与邓**等190名村民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五)本案不存在粤**司徐*矿征用案涉土地的事实,故原裁定关于邓**等190名村民未对有关征地行政行为起诉、仅起诉颁证行为无法律依据的认定不能成立。邓**等190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第(三)及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徐闻县政府、中联通湛江分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邓**等190人于本案诉讼中所提的诉讼请求为撤销徐闻县政府给中联通湛**公司颁发的徐**(2001)字第104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而该土地使用证的颁发系基于粤**司徐**将其持有徐**用字(1994)第082515000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范围内32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联通湛**公司的法律事实,故邓**等190人作为主张系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人,在未对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并确认该行政行为及后续其他颁证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与本案所涉国有土地颁证行政行为并无法律上利害关系,原裁定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u0026amp;amp;ldquo;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u0026amp;amp;rdquo;的规定作出关于邓**等190人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并无不当。邓**等190人如认为当时由其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行为违法,应另循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综上,邓**等190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u0026amp;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26amp;amp;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邓**等190人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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