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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与卢**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符**等29人因与被申请人湛江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湛江**管理中心等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民法院(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332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原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符**等29人申请再审称:一、原裁定以再审申请人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涉案土地属于再审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再审申请人作为被违法征收土地的村民小组成员,当然享有知情权、表决权以及村民集体权益的维护权。同时,再审申请人也属于涉案土地的原承包经营者。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给湛江**管理中心的湛国有(2011)第400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界址是否超越“征收土地”界址,是否侵犯再审申请人的利益,这些均与再审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二、原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1、湛江**管理中心提交办理湛国有(2011)第400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据资料存在虚假及伪造之事实。争议的土地并非是1995年被征收,土地征收是2006年才开始。《征地协议书》、《确认书》、《收据》及领款人资料均系伪造,《关于湛江市坡头区政府统征土地完善用地手续的批复》(以下简称《征地批复》)文号虚假,另案刑事判决书证明被申请人通过贿赂相关人员伪造涉案土地的证据材料。2、核发湛国有(2011)第400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系伪造。宗地图上的涉及相邻界址的印章均为伪造的印章,其中,有一印章载有的“坡头区南调街麻西村委会林屋村民小组”是不存在的村民小组,另一“林新村民小组”的印章也是伪造的,该村原来使用的印章为“林屋新村民小组”,而不是“林新村民小组”,编造的印章少了一个“屋”字。三、原裁定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再审申请人主张湛江市人民政府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属于伪造,湛江市人民政府应当证明《征地协议书》、《确认书》、《收据》及领款人真实、合法、关联。一审法院以举证届满为由不同意鉴定,二审法院未予纠正,有意偏帮被申请人,程序违法。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湛江市人民政府提交意见称:一、原裁定确认再审申请人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涉案土地已合法征收后,其土地性质已由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其后续的土地储备及使用权流转行为与土地原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粤检行不字(2014)1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定再审申请人与本案土地登记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决定不支持再审申请人的监督申请,再次确认原裁定合法。二、本案的土地登记行为合法合理。1、土地来源合法,权属清楚。涉案土地在1995年被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征收,并在2006年到2010年期间完善了相关土地征收手续,且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征地批复》予以批准。再审申请人对《征地批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已被驳回,征地合法性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粤高法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确认。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以湛国土资(地产)(2010)184号文同意将上述国有建设用地纳入湛江市土地储备库。2、土地登记程序合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征地批复》后,湛江**管理中心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并提交了地籍调查表(宗地邻宗地指界人均已对界址点、界址线签名并加盖公章确认)。2011年7月1日,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在《湛江日报》刊登土地登记公告(公告(2011)58号)。公告期间,被征土地村庄个别村民对上述土地提出异议,湛江市国土资源局针对异议作出了书面答复,告知异议群众拟确权登记的土地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已依法转为国有土地,不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问题。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湛江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9日向湛江**管理中心颁发了湛国用(2011)第400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3、涉案土地的征收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涉案土地共4109亩,被征地涉及17个村民小组、共6040人,再审申请人仅仅是其中的极少数。涉案土地是广东第十四届省运会主场馆建设和其他民生重点项目用地,是利国益民的重大事项。综上,请求驳回符**等29人的再审申请。

湛江**管理中心提交的意见与湛江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人符**等29人不服原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故本案审查的重点是符**等29人的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是否应当裁定再审。

涉案土地虽原属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林口、麻西两个村民委员会及麻**委会力竹兜村民小组等十个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但原裁定查明,涉案土地征地工作已经完成,土地性质已由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其后续使用权流转行为、行政登记行为与原集体成员已无利害关系,即再审申请人与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湛国用(2011)第400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已无利害关系。原裁定以再审申请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以原裁定驳回起诉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关于原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系伪造,以及原裁定违反法定程序等再审申请理由中所称,涉案土地至今未经过合法的征收手续转为国有土地、相关征地资料系两级政府伪造、申请对该资料进行鉴定并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等,均是针对征地行为提出的异议,与本案被诉湛江市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无关,依法不属本案的审查范围,也非原裁定认定事实的相关事项。故再审申请人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符**等29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等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符**等29人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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