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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国**)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盖*(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19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5年8月6日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盖*(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汪**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盖*(国**)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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