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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东省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民法院(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3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关于本案属信访案件、广东省政府将信函批转广东省信访局就完成了行政“作为”的认定错误。国务**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确定的政策执行主体是广东省政府而不是其下属机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广州市落实侨房政策服务指南》是办事流程,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也未涉及“在土地改革中,农村和城镇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而不能适用本案。(三)原判决未指明“有权处理的机关”是哪个具体的行政部门。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委托律师于2014年7月10日向广东省政府邮寄《关于落实政策返还华侨刘*被农会拍卖房产的律师函》,请求广东省政府监督落实返还刘*祖产。广东省政府经审查认为该律师函所反映问题属信访事项,符合**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关于“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的规定,其认定有法律依据。广东省政府根据该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的规定,确定广东省信访局为应当受理信访人刘*关于落实返还其祖产信访事项的行政机构后,将该律师函转交由广东省信访局处理,并非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所规定的行政不作为。刘*虽主张《中**办公厅、**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向省级人民政府下发则应由广东省政府负责承办,但根据该规范性文件第六条关于“为了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要做好以下工作……2.加强领导。由于时间较久,情况复杂,牵涉面广,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工作难度较大。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以及《中**办公厅、**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关于“《中**办公厅、**务院办公厅转发loz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loz的通知》(中**(1984)44号)下发后,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在国内外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为了继续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的表述,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工作并不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和最终完成。刘*主张广东省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广东省政府具有对其申请作出落实政策将侨房返还的法定职责。故刘*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主张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关于原判决是否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尽管一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提出“根据《广州市落实侨房政策服务指南》可知,申请办理侨房返还应向区一级房管局提出”,但并未以该指南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二审判决也未引用该指南,故刘*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因无事实根据而不能成立。

另外,原判决查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8月7日向刘*的代理律师作出穗国房告字(2014)123号《信访事项告知函》,告知其该局就刘*要求落实政策发还祖产的信访事项已多次作出答复,早在2012年3月即以穗国房群复字(2012)14号《关于刘*信访复查事项的复函》答复刘*并建议按复函意见处理。从该复函可知,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向刘*指出处理其要求落实政策发还祖产问题的建议与意见。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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