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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等230名广东省惠东县吉隆镇上东洲村民(名单附后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曹**等230人与被申请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10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曹**等230人申请再审称:(一)举报和控告土地违法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权利,受理申请人举报控告和上级交办的土地违法案或督促责令下级履行法定职责以及自己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责令整改土地,恢复原状,维护村民的集体土地合法权益,是被申请人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二)原审判决错误,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三)一审判决不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明显违法,且一审超审限严重。曹**等230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指令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答辩意见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已经依法履行行政职能,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况。曹**等230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

经审查,2013年6月14日,曹**等230人的诉讼代表人陈**等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邮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广东省惠东县吉隆镇政府非法征地毁坏基本农田1171亩重大土地违法的申请书》,该申请书反映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吉隆镇人民政府非法征地,请求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履行法定职责查处涉案土地违法行为,责令吉隆镇人民政府将非法征用的农田予以退还。2013年6月18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信访字(2013)19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信访转办单》将曹**等230人上述来信转送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2013年6月26日,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办的信访材料后,要求惠东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2013年7月4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收到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惠市国土资(2013)361号《关于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惠东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发现曹**等230人的信访行为属重复访,惠东县国土资源局曾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惠东国土资信处字(2009)第5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答复陈**等村民,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惠市国土资函(2009)368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原告陈**、陈**、陈**、陈**等4人收到上述复查意见书后没有按告知到惠州市人民政府或被告处申请复核,并于2009年9月7日签下自愿息诉罢访的《承诺书》。

综合以上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中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针对曹**等230人的来访来信已经依法转下级单位办理,下级单位惠州市国土资源局经转惠东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后,最终上报惠市国土资(2013)361号《关于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且曹**等230人的信访行为属于重复访,信访事项已经过实质性处理。因此,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虽未就曹**等230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直接作出实质性处理,但已及时将信访事项转下级单位办理,且本案争议土地也属惠东县国土局管辖,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另,本案是行政不作为纠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转办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也就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故一审法院驳回曹**等230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关于曹**等230人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时间过长问题,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可以对案件的审理采取中止诉讼等法律程序,由此可能导致实际审理时间过长,然而这与本案争议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并无关联性。

综上,曹**等230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曹斗路等230人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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