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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与某某某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殷**因诉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江市政府)确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案,不服江苏**民法院(2015)苏行诉终字第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殷**申请再审称:殷**在一审法院立案时提交的镇江市信访局镇信访字0805231号、0809181号信访函件;镇江市公安局编号2011020的《公安机关转送信访事项告知单》;江苏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润州**管委会)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等证据,已经能充分证明润州**管委会对殷**实施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所以殷**的起诉有证据支持,一、二审法院的行政裁定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殷**提交的镇江市信访局函件和镇江市公安局告知单均是对相关信访事项的程序性处理,润州**管委会的答复意见则称“你提出的‘绑架、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的问题均不属实。”故殷**主张以上证据能够证明润州**管委会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理由,不能支持。殷**的诉请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一、二审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殷**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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