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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某某某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程**因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顺德区政府)信访事项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9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程**申请再审称:顺德区政府作出顺府信核[2014]26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不依法执政,包庇下属单位及个人,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并且涉嫌受贿,但人民法院不去调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错误裁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u0026amp;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26amp;amp;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u0026amp;amp;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u0026amp;amp;rdquo;第四十四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rdquo;本案中,程**起诉的对象为顺德区政府顺府信核[2014]26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其内容未对程**创设新的权利义务,没有对程**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程**在本案中所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审法院裁定对程**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程**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u0026amp;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26amp;amp;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程永安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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