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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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