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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妫**心办事处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妫**心办事处(以下妫川物业)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妫川物业的委托代理人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缺席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系延庆县延庆镇燕水佳园小区4号楼1单元104室业主,其房屋面积为88.3平方米。我办事处系为燕水佳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月。我办事处依法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拖欠2011年4月至2012年11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883元。我办事处经过长期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交纳拖欠的物业费883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北京愉然原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愉**司)开发北京市延庆镇燕**小区后,负责该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2006年11月原告妫**业与愉**司签订《延庆燕水佳园物业经营管理权移交协议》,协议载明:2006年12月1日愉**司将燕**小区住宅452户居民的物业经营管理权移交给原告,由原告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06年11月30日愉**司又与原告签订《燕水佳园物业费债权授权书》,授权书载明:2006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应收未收的燕**小区内业主所欠的物业费的债权转让给原告。2006年12月1日原告接手燕**小区的物业经营管理权后,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2012年9月21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发函的形式,要求与原告解除服务合同,终止日期截至2012年11月30日。被告张*是燕**小区4号楼1单元104室的产权人,该室建筑面积为88.3平方米。被告每月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为44.15元(0.5元/平方米/月),共拖欠原告20个月的物业费总数为883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另查,原告妫川物业在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存在诸多服务瑕疵。原告之前起诉的业主,经本院判决,均减免部分物业费。诉讼中,原告表示同意参照本院之前的判决减免费用,收取被告张*物业服务费总额的30%。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物业经营管理权移交协议、垃圾委托清运协议,以及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6年12月1日原告妫川物业接手燕水佳园小区的物业经营管理权后,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原告在事实上与该小区业主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并实际提供物业服务至2012年11月30日。被告系该小区业主,应当根据自己的房屋面积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但考虑到原告在提供服务时存在诸多质量瑕疵,原告亦同意参照本院之前的判决减免费用,收取被告物业服务费总额的30%,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被告自2011年4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应交纳物业服务费共计883元,原告收取30%的费用应为264.9元。被告张**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给付原告北京妫**心办事处二○一一年四月至二○一二年十一月物业服务费共计二百六十四元九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北京妫**心办事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张*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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