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阳**限公司与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限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