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限公司诉被告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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