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沈阳西**理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西**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西**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阳西**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