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佟*与与北京中原华**阳分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帅**有限公司与被告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赵*(主审)、人民陪审员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帅**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辽宁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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