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帅**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帅**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辽宁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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