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限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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