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有限公司诉被告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联系上被告,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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