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万**限公司诉被告?剑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万**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北京中**有限公司诉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中**有限公司诉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中**有限公司诉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中**有限公司诉苑成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万**限公司诉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沈阳万**限公司诉任春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沈阳万**限公司诉曾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沈阳万**限公司诉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沈阳万**限公司诉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沈阳万**限公司诉骆英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