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阳振**限公司诉被告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阳振**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沈阳市**有限公司与黄*、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市**有限公司与王*、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市**有限公司与王**、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有限公司与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沈**限公司与被告魏**、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沈**限公司与被告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有限公司与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有限公司与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