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大连开**限公司与苗华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开**限公司与被告苗华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开建富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