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桓*为民物**限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桓*为民物**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桓*为民物**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桓*为民物**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桓*为民物**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桓*为民物**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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