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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荣**限公司诉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桓*荣丰**限公司诉被告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桓*荣丰**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桓*荣丰**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桓*荣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桓*荣丰**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桓*荣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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