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宽甸万**任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宽甸万**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桓*为民物**限公司诉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桓仁荣**限公司诉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桓仁荣**限公司诉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桓仁荣**限公司诉林福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桓仁荣**限公司诉何树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锦州**任公司与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锦州市**限责任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锦州市**有限公司与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锦州海**限公司诉被告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