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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锦州海**限公司诉被告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锦州海**限公司诉被告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基于与被告对于被告家卫生间剪断管路问题已达成和解,并免除被告物业费1000元,其余所欠物业费被告已交纳的事实,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锦州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锦**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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