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锦州海**限公司诉被告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基于与被告对于被告家卫生间剪断管路问题已达成和解,并免除被告物业费1000元,其余所欠物业费被告已交纳的事实,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锦州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锦**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