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兴物业与尹某某物业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凌河民二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锦州市**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1969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除工资被扣留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其所欠债务至今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凌河民二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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