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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任公司与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任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锦**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锦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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