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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业管理处与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世纪物业管理处与被告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世纪物业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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